| 项目名称 |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闽国税发[2006]12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 |
| 办理条件 |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
| 申报材料 |
办理扣缴登记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①银行帐号证明;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办事流程 |
1、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17)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J017)、《纳税人税种登记表》(DJ006)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办理扣缴登记时应报送的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①银行帐号证明;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审核后,打印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同时,扣缴义务人比照税务登记户编制电脑编码,纳入正常管理范畴。但在进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户数统计时,该类扣缴税款登记户剔除在外。 (3)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也不编制电脑编码。 3、注销扣缴登记: 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办理注销。 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当其税务登记注销时,扣缴登记随之注销。 ⑵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注销扣缴义务人申报登记申请审批表》(DJ023),税务机关比照税务登记注销审核程序,结清税(费)款、滞纳金、罚款,收缴发票、发票领购簿、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后,予以注销扣缴登记,打印核发《注销扣缴义务人申报登记通知书》(DJ024)。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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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省物价局批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每套5元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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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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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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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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