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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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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的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闽国税发[2006]12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申报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最长不超过180天。《外管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签发地税务机关备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
  (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所需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四)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到《外管证》后,审核、录入系统,并按规定提供发票,进行税务管理。
  (五)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六)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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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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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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