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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对办理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的核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
| 办理条件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复业的。 |
| 申报材料 |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申请办理停业的,税务机关应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 办事流程 |
停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审核无误的,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予以停业,打印核发《核准停业通知书》。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5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报《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即12个月)。对超过停业期限未办理复业登记又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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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申请停业的办结时限: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复业的办结时限:即办。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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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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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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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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