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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核准
项目名称 对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的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6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

办理条件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申报材料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如实填写并盖章后,连同以下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①原税务登记证件;
  ②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⑤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

  ⑴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如实填写并盖章后,连同所需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服务中心(厅)。

  ⑶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⑷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告知纳税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换证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税务登记证件每套20元(不含框价10元),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每套5元。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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