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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如实填写并盖章后,连同所需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对确实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无法提交《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证书复印件的纳税人,经税务人员核实后,可以先办理换证,并告知纳税人在30日内将填好的表和证书复印件交至办税服务中心(厅)。
⑶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⑷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