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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
★7.纳税人涉及跨县(市、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8.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不含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
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税等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