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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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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2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闽国税发[2006]6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

办理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⑴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⑵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⑶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⑷《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供工商部门吊销决定;
  ⑸已在国税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供国税部门注销证明;
  ⑹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办事流程   1、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7日内应对纳税人所填列的内容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税费、滞纳金、罚款,同时收缴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和税务登记证件。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⑴纳税人已按规定缴清应缴税费、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有关税务证件的,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发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若属迁移户应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发送《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并附纳税人档案移交清单。迁达地税务机关视同新开业户予以办理设立登记。
  ⑵纳税人未按规定缴清税费、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的,应予以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按规定转非正常户处理。
  ⑶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再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发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收回的证件上盖“注销”章。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洁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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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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