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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主要内容变化的)

项目名称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主要内容变化的)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办理条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主要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中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包括承包人或承租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承包承租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船舶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涉及投资者股权转让者提供)

8.《变更税务登记表》1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9《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份(涉及税种登记变化者填报)

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分局(所)核准、资料归档——受理窗口发证——纳税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纳税人如涉及银行帐户变更的,必须按规定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局书面报告。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如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按照省物价局批准,每套20元(不含框价10元)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办税服务厅

受理时间

工作日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电话查询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监督投诉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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