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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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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对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8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12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闽国税发[2006]6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闽国税发[2006]12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

办理条件   纳税人下列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如涉及税种登记内容变更的,还应领取《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如实填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⑵住所、经营地点;⑶登记类型;⑷核算方式;⑸生产经营方式;⑹生产经营范围;⑺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⑻生产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码;⑼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⑽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⑾除上述内容外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中的项目。
申报材料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⑵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⑷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的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⑴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⑵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⑶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的,提供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⑷涉及合同、章程、协议书内容变更的,提供新的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⑸涉及代码证书内容变更的,提供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⑹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流程   1、税务登记机关对纳税人填报和提供的表格、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登记变更内容涉及应缴税种增减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应缴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缴款方式等,同时变更《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除企业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包括承租人、承包人)变更,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30日内办结外,其余办更登记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如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按照省物价局批准,每套20元(不含框价10元)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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