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对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的核准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至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闽国税发[2006]12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闽国税发[2006]60号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闽地税发[2006]83号转发) |
| 办理条件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
| 申报材料 |
凡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或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一式二份(前述二表如为国、地税联合登记,则为一式三份)、《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式二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二份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⑵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⑸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
| 办事流程 |
☆设立登记受理审核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等“五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即时或按省、市地税机关规定的办结时限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审核的主要内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填写项目、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必要时对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调查。 ☆发证 1、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⑴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⑵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⑶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 3、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⑵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⑶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⑷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其税务登记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4、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补填税务登记表,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申报转办正式税务登记比照新户设立登记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电脑编码仍沿用该户的电脑编码,以确保同一纳税人相关信息的延续性与完整性。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并退回纳税人填报的有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各一份。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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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纳税人提交资料、证件齐全,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即办。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按照省物价局批准,每套20元(不含框价10元)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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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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