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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项目名称 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第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

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3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2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的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

6.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出具)

7.高校《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出具)

8《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出具)

9退役士兵证明原件复印件(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出具)

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录入登记信息、发证——税务分局(所)审核录入税种信息、资料归档——纳税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局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

3.纳税人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否则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其他资料的传递、审核、录入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办税服务厅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电话查询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监督投诉  12366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doc
·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doc
·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 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doc
· 税务登记类——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doc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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