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纳税担保确认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
| 申报材料 |
《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相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相关材料。 |
| 办事流程 |
一、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税目名称; (二)纳税人应当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五)保证人的存款账号或者开户银行及其账号;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纳税抵押 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以下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以下简称证明材料): (一)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以船舶、车辆抵押的,提供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者纳税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纳税质押 纳税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并签字盖章。纳税担保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数额、所属期间、税种名称、税目; (二)纳税人履行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状况、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担保责任; (五)纳税担保财产价值; (六)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背书清单记载“质押”字样。以存款单出质的,应由签发的金融机构核押。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纳税义务履行期或者担保期的,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定将兑现的价款用于缴纳或者抵缴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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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或查处案件的稽查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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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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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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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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