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网上办事 > 部门 > 省地税局
纳税额核定与变更的审批
办事指南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在线咨询
项目名称 纳税额核定与变更的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闽地税发[2006]307号转发)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6]307号印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316号,国税发[2006]18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6号,国税发[2005]48号)
  《地方税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闽地税征[2003]1号印发)

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适用的对象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执行。
申报材料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办事流程

  一、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程序:
  1、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定期定额户申报的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2、核定定额。
  ⑴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初认定。
  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和上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在调查基础上,采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初步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具体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只需核定定额,无需计算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同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对国地税共管户可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定额。
  3、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公示的定额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和建议,对意见集中的户组织调查、分析,对需要调整的应予调整,不予调整的也应记录理由备案。

  4、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填制《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5、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对公示和公布的未达起征点户和减免税户应当作出注明。
  二、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变更(重新核定)程序
  1、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于连续三个月后的次月10日内填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2、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核定办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其定额,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3、定期定额户上一定额执行期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核定办法和程序,结合定期定额户上一定额执行期的纳税申报情况,重新核定其定额,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定额变更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