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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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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申报材料 持税务登记证、申请报告、外出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最长不超过180天。《外管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签发地税务机关备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
  (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外出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到《外管证》后,审核、录入系统,并按规定提供发票,进行税务管理。
  (五)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六)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数量限制 《外管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签发地税务机关备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
办理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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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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