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发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 申报材料 |
持税务登记证、申请报告、外出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 |
| 办事流程 |
(一)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 最长不超过180天。《外管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签发地税务机关备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 (三)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外出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到《外管证》后,审核、录入系统,并按规定提供发票,进行税务管理。 (五)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外管证》上注明纳税人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六)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
| 数量限制 |
《外管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签发地税务机关备查,两份由纳税人外出经营时携带。 |
| 办理期限 |
即办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