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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
延期纳税申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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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延期纳税申报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申报材料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办事流程
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书面申请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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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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