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闽地税发[2005]6号转发)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
| 申报材料 |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资产负债表;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 办事流程 |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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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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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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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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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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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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