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 办理条件 |
异地纳税人在本地有实际经营项目 |
| 申报材料 |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相关业务的合同或协议。 |
| 办事流程 |
1、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机关的受理机构(或窗口)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证材料或者受理的处理。 3、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4、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分别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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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省物价局公布的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
| 受理部门 |
实施机关:县级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 统一受理、送达机构(或窗口)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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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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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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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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