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 办理条件 |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6、依法设立、依法纳税、资信良好; 7、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
| 申报材料 |
1、申请印制发票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审核表》; 4、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发票成品和防伪品的保管制度); 5、有关特种发票印制技术材料。 |
| 办事流程 |
1、发布招标公告。省地税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到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领取《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审核表》。 2、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依法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资格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经预审合格的,方被允许参加正式投标。 3、招标操作。招标工作由省地税局实施。 4、颁发准印证书。中标企业由省地税局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中标企业发放《发票准印证》。 |
| 数量限制 |
普通发票全年印制数量在一亿份以下的不超过3家,印制数量在一亿份以上的不超过6家。 |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通知申请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实施机关:省地方税务局 统一受理、送达机构(或窗口):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票证装备分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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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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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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