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关联企业采用预约定价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 |
| 申报材料 |
纳税人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要求的同时,就以下内容,提出初步书面建议和意见。 1.实施程序方面: (1)预约定价安排的建议; (2)预约定价安排期限; (3)准备提交的文件、资料; (4)预约定价安排批准后的报告和监控; (5)是否通过预约定价安排解决以前年度的税收问题等。 2.具体内容方面,主要应当包括: (1)有关的关联企业情况; (2)以前年度的税务审计情况; (3)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到的有关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 (4)境内、境外的关联交易情况; (5)功能和可比性分析(包括市场状况、可获取的可比定价信息分析); (6)对可比信息调整因素的考虑; (7)建议采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其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理由; (8)拟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基于的假设条件; (9)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包括涉及税收协定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办事流程 |
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与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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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及其初步建议和意见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纳税人。若不同意纳税人的书面要求,应当答复时说明理由;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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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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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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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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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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