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2]107 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办[2002]11号) |
| 办理条件 |
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洋能协定以及其它及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 |
| 申报材料 |
《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
| 办事流程 |
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规定对国际运输收入同时免征营业税的,由申请人向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
| 数量限制 |
|
| 办理期限 |
企业报送有关税收资料齐全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具《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 受理地址 |
|
| 受理时间 |
|
| 联系方式 |
|
| 联系人 |
|
| 监督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