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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制度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发[2006]85号) |
| 办理条件 |
(1)相互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
| 申报材料 |
(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2)《企业关联关系年度申报表》; (3)《融通资金情况明细表》; (4)《提供劳务情况明细表》; (5)《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情况明细表》; (6)地税机关根据实际认为需要报送的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其他资料。 |
| 办事流程 |
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就上一年度与关联企业间有闽地税发[2006]85号第四条所述业务往来向日常纳税申报的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如实进行申报。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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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或按闽地税发[2006]85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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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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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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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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