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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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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办理条件
来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居民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须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申报材料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居民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证明.
办事流程
由受益所有人或所得取得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并送交支付人,由支付人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退还支付人一份据以执行。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收到齐全申报材料起
10
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申请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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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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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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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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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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