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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票证结报、缴销。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应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缴销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应对要结报的已填用的票证数量、号码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进行当面清点审核,票款无误后,在双方《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互相签字。 (二)税款结报缴库。1、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款应在当日结报缴库,当日确实来不及的必须在次日结报缴库。 2、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款结报缴库期限及额度:税务人员的期限为5日、税款额度为3000元;代征代售单位(人)期限为一个月、税款额度分别为10000元和1000元;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或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税款结报缴库达到期限或额度,即应结报缴库(节、假日顺延)。 3、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的税款已达到票款结报“双限”期限而未及时进行结报的,基层征收单位税源管理人员、票管人员在月终应进行催报催缴。 (三)基层税务分局(所)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账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期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四)基层税务分局(所)向县(区)级地税局办理票证缴销应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二份,经县(区)级地税局票证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退一份基层税务分局(所)。 (五)为确保税收票证安全保管,对代征代售单位(人)领取的印花税票,在一年之内尚未发生代售业务的,发放票证的票管人员可将其税票缴回税务机关。需要代售时,再办理领发手续。 (六)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税收票证损失处理
票证损失是指除印制错误外,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票证短少和毁损。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事件,必须及时查处。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除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外,并结合下列要求处理。 (一)税收完税证(含视同完税证管理的票证)发生丢失经查找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福建日报》或《海峡财经导报》声明作废,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逐级上报到有权核销的地税机关。票证发生重大损失事件应立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并按本款上述规定处理。 (二)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因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而造成税票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经证明无违规行为的,可在三个月后附证明件(应注明原税单号),经县(区)级地税局领导批准后,予以销号,作废票处理,但不计入填票员作废率统计。 (三)丢失票证的,应查明责任,并按下列规定责令责任人赔偿: 1、有价证券(税票)照价赔偿。
2、税收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100元至300元。 (四)为使上级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系统票证管理及运行情况,凡发生票证丢失事件,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应在最短的时间内采用电话方式上报上级机关票证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