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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遗失原因、时间、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参保单位填写《(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一式四份),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登报声明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手续。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
★本项业务的办结时限指税务机关办妥相应审批手续的时限,不包括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