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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证件遗失处理)
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证件遗失处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办理条件 缴费人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办理挂失、补证手续
申报材料   1、缴费人书面申请;
  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   缴费人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遗失原因、时间、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缴费人填写《(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一式四份),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登报声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及登报声明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连同审核确认的《(证件)挂失声明申请表》二份及登报声明原件送达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新《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并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发给缴费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缴费人应当在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之后立即办理挂失、补证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地址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联系人
监督投诉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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