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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验证与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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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验证与换证)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办理条件   缴费人应在每年11月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五年更换制度。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手续。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申报材料 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应带原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事流程   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属验证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证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退还参保单位;属换证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中签注意见,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连同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送达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新《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并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发给缴费人。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验、五年更换制度。缴费人申请验证的时间为每年11月,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地址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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