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验证与换证)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
| 办理条件 |
缴费人应在每年11月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五年更换制度。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到期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手续。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
| 申报材料 |
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应带原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 办事流程 |
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提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属验证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记录”栏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填写验证情况,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证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证》退还参保单位;属换证的,应在《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审批表》中签注意见,打印新《社会保险登记证》,连同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送达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新《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并退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社会保险登记证》发给缴费人。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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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一年一验、五年更换制度。缴费人申请验证的时间为每年11月,新登记和换证的当年不再验证。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地址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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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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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