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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费登记终止条件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参保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费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有关证件。
(三)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1.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3.参保单位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
4.参保单位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5.参保单位经媒体公布30日后仍未办理社保登记验证、换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