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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注销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
| 办理条件 |
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必须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1、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解散的; 3、缴费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关的; 4、缴费人按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吊销营业执照的。 |
| 申报材料 |
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办事流程 |
缴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附送有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填报的内容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缴清费款、滞纳金、罚款。对已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滞纳金、罚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发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通知书》;对审核中发现有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先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注销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回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上盖“注销”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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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缴费人符合社会保险登记终止条件的,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地址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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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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