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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变更登记)
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 涉税服务
办理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闽常〔20062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应用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4号)

办理条件

(一)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参保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二)对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与税务登记变更一并申请办理;对纯社保户或不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单独办理社保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3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2

对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5.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分局(所)核查——劳动社保部门确认——县(区)局(规费科)审批——税务分局(所)资料归档——参保单位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2参保单位如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可与税务登记一并办理。

3.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地址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电话查询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监督投诉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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