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变更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
| 办理条件 |
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执业证件; 2、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4、原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5、其他有关资料。 |
| 办事流程 |
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附有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份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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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地址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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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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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