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闽常〔2006〕2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应用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4号)
(一)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参保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社会保险费登记手续。
(二)对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与税务登记变更一并申请办理;对纯社保户或不涉及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单独办理社保变更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3份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2份
对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3.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4.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1.参保单位应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2.参保单位如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可与税务登记一并办理。
3.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