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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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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变更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办理依据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办理条件   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执业证件;
  2、缴费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4、原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
  5、其他有关资料。
办事流程   缴费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附有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接到《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和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份送达社保经办机构。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缴费人应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地址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监督投诉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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