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收(设立登记)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项目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
| 办理条件 |
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申报材料 |
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逐一如实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和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件和资料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处理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银行账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 办事流程 |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人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一式二份)及有关证件、资料收集、初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及有关证件、资料送达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属于单独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送达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编填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在《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主管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章后附有关证件送达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栏中填写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及有关证件退还受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录入基础资料。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打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和退还《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及有关证件,发给《社会保险办事指南》;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退还《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证件。 新办理参保手续的缴费人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后5个工作日内;已办理参保手续并有新招收未参保人员的缴费人在每月20日前,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一式三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办理参保职工登记。社保经办机构自接到参保职工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参保职工登记审核。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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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缴费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地址 |
地方税务分局(所) |
|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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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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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