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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收(设立登记)
项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收(设立登记)
项目类别 涉税服务
办理依据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闽常〔20062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交归地税部门征收的通知》(闽政办〔2008190号)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试行)》(闽劳社文〔200435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应用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74号)

办理条件

(一)凡按规定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和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凡经工商部门依法设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委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和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申报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4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表》,2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提供

(一)对参保单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机关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2银行帐号证明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采取委托银行批扣划缴费款的)

办事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分局(所)核查——县(区)局(规费科)审核——劳动社保部门确认——税务分局(所)资料归档——参保单位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1参保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2参保单位如有办理税务登记的,可与税务登记一并办理。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后,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表》。采取批扣划缴费款的,还必须与地税、银行签定扣缴协议。缴费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变更手续。

4.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确认。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加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项业务的办结时限指税务机关办妥相应审批手续的时限,不包括送劳动社保部门审核确认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地址 地方税务分局(所)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电话查询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监督投诉 市、县(区)地税局效能办
· 社会保险费费种登记表
· 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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