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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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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
  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99号)

办理条件   (1)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2)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个人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申报材料   1、《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核表》;
  2、个人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3、房产证及复印件;
  4、售房合同及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
  5、房屋容积率证明;
  6、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统一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监督投诉  
·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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