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对采掘非耕地砖瓦用粘土并将采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的免征资源税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根据闽财税政[2000]44号文件规定,对我省增列项目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采掘非耕地砖瓦用粘土,并将采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资源税。 |
| 办理条件 |
采掘非耕地砖瓦用粘土,并将采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 |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两份);3、土地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办事流程 |
1、纳税人申请——2、税务所(分局)审核——3、县(区)局审批——4、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或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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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各主管的县、市(区)局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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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办税服务厅地址及电话(点击查看)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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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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