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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免资源税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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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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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由县级财政局会同地税局联合审批,报设区市财政局和地税局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批复 》(闽政文[2004]31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资源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4]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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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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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2、《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两份);3、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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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1、纳税人申请--2、税务所(分局)审核---3、县(区)局审核后转财政局审批--4、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或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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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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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转财政部门审批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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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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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各主管的县、市(区)局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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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
各主管的县、市(区)局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中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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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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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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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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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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