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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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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申报材料   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转让合同的复印件;
  (5)转让收入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6)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7)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8)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初检报告复印件;
  (9)工程决算书复印件;
  (10)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委托代理的)。
  2、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的: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
  (3)有关转让合同的复印件;
  (4)有关收入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5)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7)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项目的政府部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8)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审计)报告》(委托代理的)。
办事流程   1、纳税人申请--2、税务所(分局)审核---3、县(区)局审批--4、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或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中心(厅)
受理地址
受理时间 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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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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