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
| 办理条件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
| 申报材料 |
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 (1)《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转让合同的复印件; (5)转让收入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6)土地转让合同复印件、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7)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8)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初检报告复印件; (9)工程决算书复印件; (10)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委托代理的)。 2、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的: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报批类减免税申请表》(一式2份); (3)有关转让合同的复印件; (4)有关收入的银行进帐单、专用发票复印件; (5)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6)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7)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项目的政府部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复印件; (8)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审计)报告》(委托代理的)。 |
| 办事流程 |
1、纳税人申请--2、税务所(分局)审核---3、县(区)局审批--4、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或规定由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领取)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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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中心(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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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办公时间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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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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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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