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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
项目名称 福建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福建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办法

办理条件   (一)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实体管理现代化的研究成果;
  (二)在档案信息存贮、编目、统计、复制、检索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档案保管保护、抢救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在档案工作中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六)档案学著作、译著、工具书、教材、讲义(以下统称档案学著作)。
  已获得高一级组织(如省政府、省科协、国家档案局)奖励、正在向其他部门申请、推荐评奖的和有争议的科研成果、以外省人员为主完成的科研成果不参加评选。
  第一、二、三项成果,应在档案工作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必须经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
  (二)标准化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内地方标准。
  第四、五项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标准及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测试报告等材料。
  (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应有相关应用、生产单位(经济效益应经财务部门核实)出具的证明。
  第六项成果必须有两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评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档案学著作、译著、工具书必须是正式出版物。
  (二)教材、讲义应是已被省级档案培训、教育部门正式推广采用一年以上的。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表(一式三份)
  2.档案学著作类应报送样书二册(套)
  3.按规定交纳评审费。
办事流程

  凡符合规定的成果,须由申报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要求填写《福建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表》(见附件,申报者可自行翻印)及其附件(附件包括项目技术评价和推广证明材料等)。经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机关档案部门初审,填写推荐意见,向福建省档案局推荐。
  申报单位,应是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人员、提供技术、设备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撰写关键技术文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福建省档案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具体工作由福建省档案局技术处组织。
受理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省府大院5号楼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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