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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国家赔偿费用核拨审批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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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
受害人依法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
| 申报材料 |
1、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申报人填写 签字/盖章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3、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4、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5、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6、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据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7、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8、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纸质原件/复印件 1份 赔偿义务机关部门出具 签字/盖章 非必备材料(2、3、4可只有一件) |
| 办事流程 |
一、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再向财政厅条法处申请核拨。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据; (七)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八)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二、财政厅条法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 财政厅条法处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一次告知须补齐的全部内容,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受理。 审核由财政厅条法处进行,交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财政机关审核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时,发现该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三、财政厅确定依法应予核拨赔偿费用的,会签预算处、国库处,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给予拨款。 四、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由财政机关依法核拨的,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上缴同级财政机关。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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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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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财政厅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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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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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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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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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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