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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所属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按当地政策和操作规程向当地房改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制相关表格。
二、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将经所在地房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住房补贴审批表、明细表,一式两份上报其省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以下附件:
1、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情况调查表
2、经当地房改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售房款账户存款余额证明和售房款已按规定上划省级财政专户的证明(进账单复印件);
3、申请人属工勤编制的,需提供招工表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
(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直主管部门分批次审核汇总所属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上报的住房补贴审批材料,并填制《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报批表》(此表由省直主管部门到省直房改办领取),加盖部门公章后,连同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住房补贴审批表和明细表以及相关附件,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财政厅根据各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形式,分别审批住房补贴发放金额及资金列支渠道,并将应由省级财政负担的住房补贴资金委托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给各省直主管部门。
五、省直主管部门按照省直非在榕机关事业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实行一次性现金发放或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