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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市办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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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的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测绘条例》 |
| 办理条件 |
(一)经济建设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 (二)没有相应测绘航空摄影资料或者现有的测绘航空摄影资料无法满足需要。 |
| 申报材料 |
1、《测绘航空摄影申请表》原件 2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3、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2 |
| 办事流程 |
第一条 基础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福建省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基础测绘处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由承办人填写《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二),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础测绘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填写《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四)。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在三日内向处长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处长在二日内作出决定,由承办人填写《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并告知理由,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二条 基础测绘处承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四日内完成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的审查工作,填写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报处长审核。 第三条 处长三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办人员及时将审核意见和批复建议报送局分管领导。 第四条 局分管领导收到基础测绘处报送材料后,三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条 在规定的十日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基础测绘处应在审批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十日。 第六条 承办人员应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十日内,将《准许测绘航空摄影项目通知书》或《不准许测绘航空摄影项目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过程图释:受理→ 处室审核→ 分管领导签发→ 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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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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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测绘局 |
| 受理地址 |
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 联系方式 |
0591-87536546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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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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