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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
| 办理条件 |
(一)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三)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 申报材料 |
1、《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原件 2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2 4、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 5、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2 |
| 办事流程 |
第一条 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负责承办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的具体工作。属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的,由基础测绘处负责办理转报工作。 第二条 基础测绘处承办人员收到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福建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基础测绘处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由承办人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础测绘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在三日内向处长提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建议,处长在二日内作出决定,由承办人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同时退还有关申请材料。 第三条 基础测绘处承办人员于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查工作,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查意见表》,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报处长审核。 第四条 处长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承办人员将审核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 第五条 局分管领导收到基础测绘处报送材料后,五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在规定的二十日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工作的,基础测绘处应在审批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申请延期报告,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审批期限十日。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在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十日内,将《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或《不准予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 第八条 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由基础测绘处依法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进行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内。承办人员填写《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所需听证、监测、检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以保证时效为原则。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过程图释:受理→ 处室审核(专家评审)→ 分管领导签发→ 结束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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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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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省测绘局 |
| 受理地址 |
省测绘局基础测绘处 |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 联系方式 |
0591-87536546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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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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