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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安全设施验收 |
| 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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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十四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者试生产,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
2.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性评价资料;
3.在试运转期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
| 办理条件 |
1.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全部落实 2.安全预验收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全部落实 |
| 申报材料 |
1.申请安全验收的函(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整改认定意见) 2.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的函(预验收并对验收会议纪要中提出的问题全部落实到位后再提出申请,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批表》一式五份) |
| 办事流程 |
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将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交专家评审;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请评价机构认定,出具整改认定意见。 2.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验收申请。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验收,形成安全单项验收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对验收会议纪要中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改进意见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验收审批表》(见“表格下载”)。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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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4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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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处 |
| 受理地址 |
福州市东大路73号 |
| 受理时间 |
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之日起45日内,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 |
| 联系方式 |
电话:0591-87557092 |
| 联系人 |
邱美辉 |
|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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