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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的确认(捐赠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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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华侨捐赠进口物资的确认(捐赠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执行)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捐赠财产的管理”第十五条“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部门的机构予以确认”

办理条件 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
申报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内容包括:捐赠对象、捐赠进口物资名称、折合人民币金额、用途、捐赠人签名等);
  (2)捐赠物资的明细清单;
  (3)受赠单位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向省侨办申报捐赠确认的请示文书(内容包括:捐赠人姓名、国籍、原籍、明确受赠意见、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折合人民币金额、用途、入关口岸等)。
办事流程   (1)受赠人提供“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捐赠物资的明细清单”向当地县级上以侨办申报。
  (2)受赠人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向省侨务办公室申报捐赠确认的请示文书。
数量限制 华侨捐赠的进口物资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受理地址 福建省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3楼(邮政编码350003)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联系方式 0591—87856441(办)  87823875(传真)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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