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对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30万元以上以上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审批(捐赠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照执行) |
| 项目类别 |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
| 办理依据 |
根据《福建省华侨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规定,对华侨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表彰,授予奖章、奖匾和荣誉证书。 |
| 办理条件 |
华侨无偿捐赠款物在福建省行政区内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
| 申报材料 |
(1)捐赠款物清单; (2)捐赠确认文; (3)县级以上受赠单位主管部门捐赠款物到位证明; (4)福建省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奖励申报表; (5)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向省侨务办公室申报捐赠表彰的请示文书。 |
| 办事流程 |
(1)由受赠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侨务部门申报; (2)县级以上侨务部门收集捐赠有关材料向省侨务办公室申报捐赠表彰的请示文书。 |
| 数量限制 |
华侨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
| 受理地址 |
福建省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13楼(邮政编码350003) |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 联系方式 |
0591—87856441(办) 87823875(传真)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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