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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报关员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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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报关员注册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办理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合同关系。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注:本许可事项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申报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2、《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限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提交);
  9、考核合格的《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证明》(限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提交);
  10、《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限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交);
  11、申请人近期免冠蓝底(或白底)彩色小2寸证件照3张(分别用于《报关员注册申请书》和《报关员证》)。
  备注:申请人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州海关企业管理处
受理地址 福州市五一北路110号福州海关办公大楼五楼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591-87025311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报关员注册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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