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三)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注:本许可事项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 申报材料 |
(一)《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二)《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三)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四)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五)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
| 办事流程 |
1、材料受理。 申请人向福州海关递交材料,福州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并派员实地调查。 2、福州海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关总署核准。 3、申请人到福州海关领取决定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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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按《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办理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莆田海关加贸科、宁德海关通关科、南平海关通关科 |
| 受理地址 |
1、莆田海关加贸科:莆田海关办公大楼三楼大厅 电话:0594-2690000-3201 2、宁德海关通关科:宁德海关办公大楼报关大厅 电话:0593-2954105 3、南平海关通关科:南平海关办公大楼二层报关大厅 电话:0599—8601603(05)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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