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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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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注:本许可事项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
  3、《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
  制造、改装、维修企业向海关提交核准申请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2、海关审核后作出决定。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福州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监控科
受理地址 福州海关办公大楼514房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591-87025311
联系人
监督投诉  
·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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