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详见《福建国检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国外卫生注册管理程序》(闽检认[2004]223号)。 注:该《管理程序》可在http://www.foodsafe.net/download.asp?id=5050 下载。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同时在网上公布名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或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审核机构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