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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项目名称 福建: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三)变更进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其他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长令)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13号局长令)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长令)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8号局长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4号局长令)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47号局长令)《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56号局长令)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73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111号

办理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四)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五)进口肉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在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取得所在地直属局的资格认定。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检疫审批通过网上电子申请。
  (一)申请申请单位登陆信诚通(http://www.itownet.cn),申请电子密钥(KEY),通过电子密钥登陆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http://www.eciq.cn)进行申请(具体方法见网上有关提示)。向福建局提交电子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随附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2),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申请表后7日之内,将随附材料送达福建局。
  (二)受理1.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网上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的形式一次告知相关事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文字上的问题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2.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福建局职权范围的,在接到申请时或自接到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网上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3.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在受理后向申请单位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附件5)。
  (三)审查与决定受理申请后,福建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具体审查,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附件6)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福建局应听取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附件7)。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单位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福建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初步审查合格的,由福建局将初审意见通过网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初审不合格的,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准通知书》(附件8)。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1.准予许可的,福建局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附件9),不再另行制作《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许可的,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网络向申请单位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获准通知书》(附件8)。
  六、发证申请单位用KEY登陆信诚通(http://www.itownet.cn)或企业端软件进行查询,申请表获得国家局批准后,到福建局行政许可窗口领取正本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一)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部门

受理机关: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动植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大豆、玉米、小麦、大麦、木薯类、水果、冷冻玉米、退运货物等,受理机构为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
  (二)动物遗传物质、原皮、原毛、原羽毛/绒、生骨、生蹄、生角、明胶、蚕丝蚕茧、肉类、肠衣、鲜奶、鲜蛋及植物栽培介质、烟草、特许审批物受理机构为目的地直属局。
  (三)活动物的受理机构为隔离场所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待动物隔离期满后通知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注:植物繁殖材料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农、林业部门根据权限受理或审批。)

受理地址 福州湖东路312号(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时间
联系方式 0591-87065705(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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