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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福建: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国认可联[2002]21号) |
| 办理条件 |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六)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 (七)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八)外商投资认证机构的同时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九)外商投资认证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5万美元; (十)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审批外商独资的认证机构的设立申请。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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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一)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认证机构申请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可采取当面提交或邮寄送达。 (三)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四)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具体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示。并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五)国家认监委依照公示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不予许可的发出《认证机构设立不批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六)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国家认监委发出《认证机构批准书》;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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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专家组审查时间60日不包括在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许可过程不收费 |
| 受理部门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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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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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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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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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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