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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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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福建:进口化妆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二)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化妆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三)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国家认监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
  (四)国家认监委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审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名单;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数量限制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收费标准及依据 许可不收费(现场评审费用按规定收取)。 
受理部门 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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