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福建: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 办理条件 |
1.申请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单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管理部门指定的相关标准。 |
| 申报材料 |
(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申请书三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质量管理文件; (四)生产主要用设备、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关键零部件、主要原材料明细表,检验试验用仪器设备明细表。 |
| 办事流程 |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由实验室对产品进行型式试验,评审组对工厂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评审。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型式试验报告和评审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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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型式试验、现场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依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包括质量许可考核注册和证书费500元和附件所列样品检测费。 |
| 受理部门 |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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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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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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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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