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福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
| 办理条件 |
申请计量认证必须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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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流程 |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1——2份); 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四)批准和发证 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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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的规定,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 |
| 受理部门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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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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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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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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