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局长令) |
| 办理条件 |
报检员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具有良好的品行; 3、应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4、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有关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内容见附件); 5、受雇于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包括代理报检单位和自理报检单位); 6、由报检单位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的。 |
| 申报材料 |
1、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拟任报检员所属企业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证书; 3、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 4、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
| 办事流程 |
1、由报检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申报材料); 2、各地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各地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检员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
| 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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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报检员资格报名考试发证费:100元/人次。 |
| 受理部门 |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受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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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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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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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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