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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解读

2018-02-01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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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8号令,公布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立法目的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并授权省政府就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进行立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追溯方式(一品一码信息追溯);追溯食品范围;追溯平台建设;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与要求;政策激励与引导;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法律责任等。

  三、追溯方式

  《办法》第二条规定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一品一码”是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此外,第三十五条规定暂未纳入“一品一码”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证食品可追溯。

  四、追溯食品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追溯食品的范围,分别是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产品及其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食盐以及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第二款设立了根据实际推进扩展的程序规范,规定信息化追溯的食品类别品种和实施时间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公布。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追溯平台建设

  《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全省统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和相应的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建设和数据接入、推送等作出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统一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省农业厅等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追溯管理系统并接入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六、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尤其是涉及跨部门职责和市场主体义务的重要事项,需要各级政府牵头组织部署和推进实施落实。为此,《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职责,第二款概括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省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海洋渔业、粮食、出入境检验检疫、质监等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还对省发改、财政、商务、林业、经信、工商、卫计等部门的职责作出概括规定。

  七、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具体义务与要求

  《办法》从食品安全信息上传主体、上传内容、上传要求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上传电子化食品安全信息的主体。第十三条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和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六大类信息化追溯义务的主体。二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上传的内容。从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批发经营者、特定零售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统一配送生产经营企业的上传信息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三是明确了上传信息的要求。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对上传信息的时间、建立电子档案、源头赋码、保证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规范凭证管理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八、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落实,《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两方面的内容与要求。针对《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作原则规定而《办法》中细化规定的违法情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致适用《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法律责任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款针对《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设置相应的行政处罚。为了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针对行政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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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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