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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权争议未解决不办理变更权属登记
[福建日报]    2008-05-13 08:11:00    字体显示:

  1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记者了解到,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修改二稿新增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前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据了解,草案修改二稿是根据有关部门建议,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林权争议期间转让、出租、承包争议的林木林地,修改二稿增加此项规定,同时还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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